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制度的通知

(2013年9月6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

体外字〔2013〕330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经中央政治局批准的《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为落实文件中提出的“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的工作要求,根据总局实际情况,经总局领导批准,现就总局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受中央委托执行临时业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总局系统的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对因公出国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出国前公示内容、程序和要求

  (一)各单位在上报出访请示或上报直接组队团组的组队材料前即要进行公示。

  (二)除组团单位人员外,因公出国团组中涉及总局其他单位或地方人员参团的,组团单位应同时将公示内容抄送参团人员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限及具体内容: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时间不包括在报送审核材料的规定时间之内。

  (四)公示方式:通过总局组团单位及派出单位公示栏、内部局域网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目前一段时间内,通过公示栏进行公示,待条件成熟后用内部局域网进行公示。

  1.总局系统各组团单位应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相关出国活动公示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2.参加总局系统其他单位组团出访的各派出单位,在接到组团单位的公示内容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在本单位公示栏中公示。

  3.同意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双跨团组),派出单位应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公示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各单位在报送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时间、方式以及对出国团组和人员有无群众反映的问题。可直接办理出访组队手续的,应附公示情况说明。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回国后公示内容、程序和要求

  (一)出访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应在1个月内在本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公布时间以在公示栏张贴时间为准。

  1.总局领导率团出访回国后,各组团单位应在15天内将出访总结报告报送总局,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在1个月内按程序报国务院主管领导,同时抄送外交部。

  2.司局级以下出访团组(含司局级)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总结报告提交给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

  3.凡涉及司局级人员参团的,以及处级及以下人员团组出访参加相关国际体育组织代表大会、执委会、参加竞选、参加重要赛事及进行友好访问交流等重要活动的出访总结报告,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二)严格执行出访总结报告制度,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将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

  四、未按规定对因公出国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进行出国前公示或回国后未公开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报告的,将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事项,财务部门不予核其出国费用。

  五、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并视情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六、各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将出访总结报告等公示材料,与有关出访报批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七、因公赴港澳台进行体育交流的团组拟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届时,上报的请示以及办理可直接组队的,都要说明公示情况。

  举报电话、传真:

  外联司:8718235067115858(传真)

  监察局:8718242867151456(传真)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6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