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字〔2014〕175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精神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有关要求,结合体育总局实际,修订了《体育总局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体育总局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体育总局系统(以下简称“总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精神,并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党组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有关要求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权限
(一)总局部级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由国务院审批。
(二)总局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由总局领导审批。
(三)总局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由对外联络司(以下简称“外联司”)审批。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临时出访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二)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出访人员参加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大幅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三)避免在往访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安排出访。
(四)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应根据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规定、会议议题及我实际需要有所选择,不得逢会必到。
(五)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六)出访人员身份要与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身份、分管工作无关或可由下级人员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七)总局部级人员因公出访,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执行。
(八)总局司局级人员因公出访,按照《体育总局系统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体外字〔2014〕122号)执行。
(九)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出国参赛团队,人员结构要合理,应严格控制官员人数。除比赛、训练、出国(境)培训项目等,其他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十)严格控制出访国家和地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除比赛训练外,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9天,出访1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6天。出访参赛或出席国际会议的团组,应视比赛规程和会议日程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十一)需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在外停留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各出访团组应合理设计出访路线,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
(十三)关于出访团组人数、出访次数、国家和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的规定均为上限,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或可以享受的因公出国待遇。
(十四)已离(退)休的部级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退)休的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十五)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人员,不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访。
(十六)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不安排企业赞助商随总局团组出访。不得以安排赞助方人员随团出访为条件求得赞助,也不得专门安排运动队或有关人员出国(境)为赞助企业进行宣传。
(十七)严格控制双跨团组。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除参加体育比赛、出国(境)培训和重要国际会议确有需要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得组织双跨团组、也不安排总局系统人员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不得受理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得受理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三、计划管理
(一)总局年度因公临时出访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服务发展的要求和因事定人的原则科学制定、合理安排。计划外的出访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确有必要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应列入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年度出访计划。
(三)总局部级人员年度出访计划,由外联司在年底汇总编制,经总局党组批准后抄报外交部审批。
(四)总局各单位司局级人员年度出访计划,须经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由外联司汇总审核,报总局党组审批。
(五)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须经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由外联司汇总审核,报总局党组审批。
(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总局批准的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年中将根据工作需要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总局部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须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馆意见。呈报出访请示时,在文件中须注明我驻外使馆的意见。经外交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出国参加综合性运动会、访问交流、调研观摩、境外培训和国际会议的团组,以及有司局级人员或有调研观摩人员的出访团组,必须按规定专文报批,经总局批准后办理组(团)队手续。
(三)严格控制机关人员随队出访和在外停留时间。如确有需要,需由组团单位在请示时提出,派出单位单独报批,并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全程陪同。
(四)对于列入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出国比赛、训练、执裁或技术人员参加专业会议或培训等其它活动,且组队情况与计划内容相符,人员结构合理,原则上可直接办理组(团)队手续。
(五)出访请示正文内容应写明出访任务、邀请单位、往访国家及城市、比赛或会议的活动时间、在外停留时间、团组人数、组团方案、计划情况(本次出访为计划内第几项和计划人数)、经费情况(包括国际旅费和当地食宿交通费用负担情况)及公示情况。双跨团组应在请示中写明。
(六)总局部级和司局级人员出访,应在请示中写明职务、对外身份以及是否列入总局部级人员或司局级人员年度出访计划。
(七)出访请示附件应包括邀请函、国际体育组织的比赛或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以及准确的中文译文;所有出访团组需附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并加盖财务章;团组中有裁判的,应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派任命函或组委会竞赛规程等相关文件;有外籍或持有外国绿卡的,应附总局批准的聘用文件;出席国际会议的,应附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会议日程和议题;出访执行访问交流和调研任务的,应附日程安排和调研提纲等材料。
(八)出访请示应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在时或涉及主要负责人本人的活动,由其他负责人签发。出访请示、组(团)队表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等不得由出访者本人签发。
(九)在出访请示和组(团)队审核审批过程中,外联司按规定要求作书面补充说明的,有关说明须由报文单位的出访文件签发人或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发。
(十)各组团单位办理因公出访审批手续和随外单位团组出访办理出国(境)任务确认件时,应提供出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十一)总局组织的双跨团组应在下达任务通知书前,向外单位参团人员所属的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或省级外办书面征求意见。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十二)总局人员随外单位双跨团组出访,应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报送请示,报送请示时需附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
(十三)出访请示文件一般应在出访前一个半月前报送。如有特殊情况,至少不得少于20天,并应在请示件中详细说明。
(十四)总局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护照、签证手续,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十五)出访参加涉及台湾问题、竞选、申办及其他重要议题的国际会议或活动、往访敏感国家(地区),组团单位应报送出访方针,经外联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因公临时出访,要事先征求外交部和我有关驻外使馆的意见。
五、出访期间管理和纪律
(一)各组团单位要采取集中学习形式,切实做好对出访团组全体成员的外事纪律和安全防范等内容的行前教育,介绍往访国家基本情况、安全形势、双边关系等情况,制定相关安全防范预案,并将出访活动通知我驻往访国使领馆。
(二)出访团组实行领队(团长)负责制,要切实加强出访期间领导和管理。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并听取使领馆建议,服从使领馆领导,并尽早报告国内。
(三)出访团组全体成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形象。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要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可疑信函和物品。对国际恐怖主义袭击、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
(四)出访团组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司局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与我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互赠礼品和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五)在外停留期间,出访证照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回国(境)后须在7日内交回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六、责任追究和检查机制
(一)总局因公临时出访实行谁组团、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出访活动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签发人对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制度的通知》(体外字〔2013〕376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总局因公临时出访的审核部门是外联司。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外联司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应遵照执行。
(四)涉及报备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项目,由人事司和外联司负责审核。
(五)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访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准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六)完善总局联合检查机制。由外联司牵头,会同经济司、人事司和纪检监察局每半年对总局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外交部和中央外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一)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按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总局《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系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规定》(体外字〔2005〕188号)同时作废。
(三)其它发布的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