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6-30)

  (黔府办函〔2015〕9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的管理,规范申请承办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24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运会是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体育局、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全省最高规格的综合性运动会。

  第三条 申请和举办省运会,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原则,严格控制、压缩运动会规模和经费支出,简化开、闭幕式。

  第四条 省运会每四年举办一届。省运会会期原则上8—12天(包括开、闭幕式),具体日期由承办单位结合实际,本着有利于出人才、出成绩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 省运会可集中举行,也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举行,但原则上7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集中在1个市举行。举办省运会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确需新建的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不得以筹办省运会名义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承办省运会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七条 承办市享有与省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专有权利。

  第八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的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广大群众大力支持;

  (二)相应的经费保障和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

  (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城市宜居;

  (五)为运动会参加者及有关人员提供食宿、交通等保障;

  (六)满足省运会比赛项目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地条件,具备比赛条件的现有场地设施数量至少达到总体数量要求的70%以上;

  (七)具备符合竞赛组织工作基本需要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

  (八)具有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办赛经验。

  (九)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

  第九条 承办经费。

  承办运动会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市人民政府自筹,省财政根据往届补助等情况,对省运会承办方给予适当补助。承办市人民政府所需承担的费用包括:

  (一)满足省运会比赛项目和开展活动所需的场地条件、所需场馆的建设、维修等费用;

  (二)省运会核定编制内的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代表团成员的住宿、餐饮等费用;

  (三)比赛期间的安保、服务保障人员等所需费用;

  (四)保障省运会顺利开展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申办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办城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于省运会举办年的6月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届省运会的申办请示。

  申办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办城市基本情况。市情概况,近3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气象条件、环境以及体育事业发展情况等。

  2.竞赛基本条件。各项目安排方案及承担比赛的场馆相对位置示意图;现有基本满足训练、比赛需求的场馆现状,是否达到总体数量要求的70%以上;维修或改扩建后可以基本满足训练、比赛需求的场馆状况;拟新建的场馆规划及开、闭幕式主场地安排计划;比赛所需器材、设施、设备状况;不具备承办比赛条件的项目情况。

  3.接待条件。省运会期间可使用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的地理位置、数量、床位、相关服务及工作用车的计划来源等情况。

  4.经费保障。承办经费预算及经费保障方案等。

  5.举办和参加体育竞赛的经验和竞赛组织管理水平。

  6. 相关承诺。申办市人民政府对安全、顺利举办省运会在人、财、物、交通、安全、环保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的承诺;对宣传省运会工作的承诺;对节俭办赛、廉洁办赛,维护省运会公平竞赛环境,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方面的承诺等。

  (二)考察。省政府接受申请后,批转省体育局办理。省体育局牵头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按照申办城市提交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候选城市。

  (三)初选。候选城市达到2个以上时,由省体育局牵头召开专门会议,采用候选城市陈述,由考察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体育局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代表以及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简单多数获胜的方式,提出省运会建议承办城市。

  只有1个候选城市时,即作为省运会建议承办城市。

  (四)确定。省体育局将省运会建议承办城市及考察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对各申办城市请示的内容在正式公布前予以保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