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12-3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赣府厅发〔2012〕91号)

  赣府厅发〔2012〕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运动员是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实现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确保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各级政府要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专体校,下同)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课教师纳入教育管理范围,将其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满足运动员文化教育需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管理、就业指导纳入国民教育,配备必要的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校文化课教师的进修、培训和业务学习等纳入教育系统统一规划。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文化课教师。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教育部共同发布的第14号、15号令,高度重视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四)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基础教育阶段国家相关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和编写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地方、校本课程与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体育特长生就学政策,确保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质量。要出台初中、高中招生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中学体育特长生所占招生计划总数的比例。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科学选材,严格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要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的训练规律,合理把握青少年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竞赛内容应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

  (七)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二、积极拓宽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八)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九)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省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布局需要,积极与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商,逐步增加面向优秀体育人才的特招高校及特招项目,适当扩大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的人数和比例,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十)省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高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鼓励高校与体育部门合作办学,拓宽优秀运动员培养渠道。

  (十一)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运动员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宽运动员就业渠道。
 

  三、更加注重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
 

  (十二)加强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体育行政部门是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筹建江西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使其成为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主要实施单位,各体育训练单位是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文化教育的责任主体。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成立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委员会,各体育训练单位要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做好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工作。

  (十三)鼓励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开发和设置适合体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和课程,配备高水平师资队伍,实行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远程教育相结合,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各体育训练单位要积极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运动员进行考前文化补习,探索和丰富新的教学手段,鼓励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

  (十四)省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办好江西省体育运动学校附属“奥星学校”,按照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和运动员从小参加运动训练的特点,统筹科学安排好运动员的训练和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奥星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教育系统管理,按照义务教育类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帮助、指导和监督。

  (十五)建立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体育训练单位要正确处理训练竞赛和文化教育的关系,组织运动队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比赛时间和文化学习时间,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为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全面落实和完善各项激励、保障政策
 

  (十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业余运动员保障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为在设区市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供升学、就业、培训和安置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七)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十八)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因公致残并按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老运动员、教练员,其伤残抚恤费按照原规定标准,由原渠道发放。省、设区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吸收部分运动医学专家进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以便做好运动员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为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十九)运动员在训期间,其所在单位要按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时全额缴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额度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执行。其中,由运动员个人缴纳的部分,从运动员的体育津贴中扣缴;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运动员体育津贴及规定比例计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并开始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根据运动员实际训练时间长短和运动技术等级等条件,向运动员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标准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二十)完善优秀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运动员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单位开展运动康复业务。

  (二十一)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训练单位科学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随队医务人员、康复专业人员,逐步建立运动员健康体检档案,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项目运动性伤病的防护措施,制定规范的防护标准,逐步建立运动性伤病预防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伤病汇报制度、医疗诊断监督制度、运动性伤病防治责任制度等,把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
 

  五、努力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
 

  (二十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努力探索建立组织安置、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就业方式,拓宽就业渠道。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学习培训,帮助运动员获得与运动项目相关、符合运动员本人特长、社会急需的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实现职业转换。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愿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做好退役运动员获得体育教师资格培训、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针对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结合运动员具备的体育专业技能,开展相应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的素质与能力。鼓励地方依法对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和从事各类体育教学活动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

  (二十三)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