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微博(自媒体)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4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体宣字〔2012〕61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博客、博客、播客、网络空间、论坛账号等自媒体发展迅速,体育系统各单位和干部职工使用自媒体的情况日趋增多,这对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等都有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开设和使用不规范、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混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

  我们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体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微博(自媒体)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于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总局宣传司。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微博客(自媒体)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新媒体时代的特点,加强对以微博客为代表的自媒体使用行为的引导,发挥其对体育宣传工作的积极作用,树立和维护中国体育的良好形象,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运用微博客的意见(试行)》(中外宣发文〔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体育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对国家体育总局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管理的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以组织名义注册的微博客、博客、播客、网络空间、论坛账号等(以下统称微博客)和各单位工作人员、所属项目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以下统称相关人员)以个人名义注册并实名认证的微博客使用行为的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将微博客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体系,依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微博客的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微博客的使用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各单位开设官方微博客(以组织名义注册的微博客)时,应于微博客正式开通前向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中国奥委会新闻宣传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宣传部备案(信息发布内容、发布程序、操作人员、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等)。

  本意见公布前已开设官方微博客的单位,应在本意见公布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四、各单位官方微博客的信息发布行为等同于新闻发布,应遵循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规范。各单位要明确职能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明确信息审核标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和时效,制定信息发布失误等应急预案,建立奖惩制度。

  五、各单位对相关人员开设个人微博客应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相关人员于个人微博客正式开通前向所在单位备案,实时掌握本单位人员的微博客注册情况(人数、微博客数、所属网站、是否实名注册、是否附带商业条款等)。

  对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客的要实行审批制度,经单位同意后,以真实身份及职务信息认证注册。

  六、各单位应督促相关人员在微博客使用过程中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以职务身份开设的微博客,可以发布与本职工作相关并经批准可以公开的公务信息;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微博客,不得公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七、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微博客使用行为负管理责任,要建立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指定专人关注本单位人员的微博客使用情况,督促相关人员自觉接受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网站的管理。发现有不恰当使用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清除微博客中的不良和有害信息。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八、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媒介素养、文明礼仪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其合理开设、正确使用个人微博客。不得影响正常工作、训练、作息、比赛和集体活动的进行。不得发布或传播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非法聚集、打砸抢烧、含有种族歧视或有损民族团结、宗教信仰自由等有害信息;不得发布应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向组织反映的信息;不得发布或传播含有虚假、庸俗、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低俗信息;不得发布骚扰、中伤、辱骂、恐吓等危害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发布有损我国体育形象、运动项目形象、国家队形象、个人形象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

  九、奥运会、亚运会、国际单项比赛等重大体育赛事期间,各单位应注意了解、掌握赛事主办方、我代表团和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等对微博客使用行为的规定,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出要求,督促其自觉遵守。

  十、在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件(如:体育场馆建筑坍塌造成伤亡、参赛人员或观众发生交通事故、比赛用枪支和弹药使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赛事举办过程中发生的食物中毒、球迷骚乱、火灾等)、赛风赛纪(如:虚报年龄、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赛场暴力、假球、黑哨等)和其他涉及敏感问题的突发事件时,有官方微博客的单位可合理使用微博客发布准确信息,个人不得发布、转载未经核实的信息或进行夸张、猜测性描述。

  十一、各单位以组织名义开设商业微博客(附带商业合作协议的微博客)时,应确保相关商业赞助和宣传、展示内容不与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规则相抵触,妥善签订商业协议。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开设商业微博客的管理,督促其自觉遵守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

  十二、当发现有冒用本单位组织或个人名义开设微博客、发布不实信息等现象时,各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反映,并通过新闻发布、官方辟谣等形式澄清事实,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