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兴奋剂违规听证工作,规范兴奋剂违规听证程序,确保兴奋剂违规得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反兴奋剂中心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反兴奋剂听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照 «反兴奋剂规则»和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作为与 «反兴奋剂规则»配套的制度性文件,补充、细化 «反兴奋剂规则»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兴奋剂违规听证制度.现将 «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反兴奋剂中心
2021年4月15日
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兴奋剂违规的听证程序,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兴奋剂违规,根据国务院 «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的有关规定,依照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听证定义
本细则所称听证,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以下简称 “反兴奋剂中心”)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组织的,就涉嫌兴奋剂违规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核实判定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实施的或者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 “项目协会”)和其他体育社会团体等委托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兴奋剂检查或调查中发生检测结果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听证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举行听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的指控有异议,或者要求对其涉嫌兴奋剂违规作出陈述、申辩,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交听证申请,反兴奋剂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涉及国际赛事或国际级运动员,由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相关方负责结果管理的案件,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受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相关方委托举行听证.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结果管理的国际级、国家级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兴奋剂违规,征得当事人本人、反兴奋剂中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一致同意后,可以直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举行听证.
第二章 听证专家组、 听证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委员会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成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委员由法律、体育、医学、反兴奋剂和其他科学领域的专家担任,人数不少于10人,每届任期四年.
听证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
(二)熟悉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具备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专业知识.
体育主管部门、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任何参与案件前期调查处理的人员不担任听证委员会委员,不参与听证会结论的作出.
听证委员会应当独立、专业、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反兴奋剂中心为听证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尊重其运行独立性.
第七条 听证专家组
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应当由听证委员会主任委员 (以下简称 “主任委员”)选定3名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员,并从中确定1名听证主持人,组成听证专家组,负责具体案件的听证工作.
听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直接参与本案的兴奋剂检查、检测、调查、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结果管理工作;
(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利害关系;
(三)具有审理有关案件的专业经验或知识,至少1人有法学背景和法律专业经验.
对于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主任委员可以选定5名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员.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需要举行临时听证会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或应当事人要求,可以选定1名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独任听证员.独任听证员应当有法学背景和法律专业经验.
听证专家组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反兴奋剂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 听证员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
(二)参加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三)进行合议,形成听证会结论;
(四)对与听证程序有关的事宜发表意见.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指定听证记录员;
(四)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五)询问听证事项;
(六)核实听证笔录;
(七)组织听证专家组合议;
(八)确定其他与听证程序有关的事宜.
独任听证员同时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条 记录员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不能同时担任听证员,反兴奋剂中心委派的记录员不参与听证专家组合议和听证会结论的起草.
记录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二)接收和整理证据材料,组织证据交换;
(三)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
(四)记录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录;
(五)按照听证主持人的指示,处理与听证程序有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体育主管部门代表、反兴奋剂中心代表、项目协会代表、运动员管理单位代表、证人等.
反兴奋剂中心代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本人参加听证,同时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其他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的同意或应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三)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申请证人作证;
(四)申辩和质证;
(五)获得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结论的副本;
(六)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证人
反兴奋剂中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
涉及检测结果阳性的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检查过程提出异议的,听证时兴奋剂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作出解释说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检测过程提出异议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应当提供阳性检测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涉及其他兴奋剂违规的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违规的指控提出异议的,听证时兴奋剂检查、检测或调查人员应当提供指控其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和理由.
其他了解事实真相的人经听证主持人的同意或应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的义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规则和听证会纪律,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反兴奋剂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听证会
第十五条 告知听证权利
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在指控当事人构成兴奋剂违规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阳性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提交听证申请的期限和途径;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兴奋剂违规指控通知之日起的20日内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说明申请听证的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不需要举行听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兴奋剂违规指控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反兴奋剂中心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申请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
向听证委员会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要求.
第十七条 移送听证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日内将听证申请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听证委员会.反兴奋剂中心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提出书面要求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听证委员会.
第十八条 组成听证专家组
听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反兴奋剂中心移送的听证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根据第七条确定的原则组成听证专家组.
听证专家组应当在组成之日起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申请人下列内容:
(一)听证专家组成员的姓名和身份;
(二)听证专家组成员签署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声明;
(三)申请回避的期限、途径;
(四)举证的期限、途径;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回避
听证员应当在组成听证专家组时,签署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声明.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听证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直接参与本案的兴奋剂检查、检测、调查、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结果管理的;
(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
(三)在项目协会有专职工作,涉及本协会所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案件的.
记录员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应当回避.
听证申请人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的,应当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事由之日起的7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听证回避的决定
听证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上述人员因回避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选定.
第二十一条 证据收集
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采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嫌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按照兴奋剂违规处理.非法证据在听证中予以排除.
第二十二条 证据提交
听证申请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听证申请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听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附证据目录,并在听证会举行之日提交证据原件.
听证申请人在提交听证申请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满的5日前向听证专家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并说明理由.听证申请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经听证专家组同意,最长可以延期1个月.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视为其放弃听证.
第二十三条 证据交换
听证专家组应当及时将听证申请人证据材料的副本提供给反兴奋剂中心.在听证申请人举证期限内,反兴奋剂中心补充提交新的证据的,听证专家组也应当及时提供给听证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听证申请人或反兴奋剂中心要求补充证据的,需要得到听证专家组的同意,并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第二十四条 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听证专家组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证人作证
反兴奋剂中心、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会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得到听证主持人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的程序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听证会程序和纪律等,宣布听 证 会开始;
(三)反兴奋剂中心代表陈述指控当事人兴奋剂违规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对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进行申辩;
(五)如有必要,其他相关方代表进行陈述;
(六)各方出示需要在听证会上出示的重要证据,相互质证,并依次询问证人;
(七)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如有必要,可以分开询问听证参加人;
(八)反兴奋剂中心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如有必要,各方可以就听证所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相互询问和辩论;
(九)听证主持人征询反兴奋剂中心代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方式
听证参加人一般应当现场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会确有困难,提出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采取视频、语音通话、提交书面材料或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参加听证会.
有特殊情形不宜现场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通过视频、语音通话、审查书面材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举 行 听证会.
第二十八条 公开听证
听证申请人申请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公开听证情形的案件除外.反兴奋剂中心要求公开举行听证会,并得到听证申请人同意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允许公众旁听,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二十九条 延期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
(二)听证申请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员的;
(三)听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参加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前书面申请延期听证的;
(四)重要证据需要验证、鉴定的;
(五)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重新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第三十条 终止听证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其放弃听证.
听证申请人放弃听证或者出现其他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通知有关项目协会或兴奋剂检查委托方.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在听证会结束后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反兴奋剂中心代表陈述的主要意见;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
(七)举证、质证的主要内容;
(八)听证员询问的主要内容;
(九)辩论的主要内容;
(十)最后陈述的主要内容;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听证员、听证参加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结论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专家组应当进行合议,依据反兴奋剂有关规定、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按照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形成听证会结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形成听证会结论.听证专家组的合议和听证会结论的作出,不受反兴奋剂中心或第三方的影响.
听证会结论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有关法律依据;
(二)阳性检测结果或当事人被指控的其他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过错程度或责任轻重,并说明理由;
(四)判定当事人构成兴奋剂违规的,明确其所承担的后果,包括是否取消比赛成绩,禁赛期及其起算,以及经济处罚等,并提供依据;
(五)对利害关系人、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专家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听证会结论、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反兴奋剂中心,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在收到听证会结论之日起的3日内通知听证申请人、有关项目协会或兴奋剂检查委托方.案情复杂,在起草听证会结论时仍有未决问题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再次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 补充调查
听证专家组认为案件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要证据需要验证、鉴定的,可以暂缓作出听证会结论,并提请反兴奋剂中心补充调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证、鉴定.听证专家组收到补充调查结果或验证、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方,并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的10日内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听证专家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证意见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听证会结论.
第三十四条 快速程序
当事人被临时停赛,要求尽快举行听证会的,或者反兴奋剂中心有正当理由要求尽快举行听证会的,经听证专家组同意,听证会应当尽快举行,不受本章规定的通知、举证等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听证程序的期限
听证专家组应当在收到反兴奋剂中心移送的听证材料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听证会结论.案情复杂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临时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临时听证会的适用
听证委员会组织临时听证会,适用于国内重大综合性赛事,确定与涉嫌兴奋剂违规当事人有关的参赛资格、比赛成绩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临时听证会的申请
赛事组委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收到阳性检测结果或者发现当事人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应当在赛事组委会按照竞赛规则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举行临时听证会的权利.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在24小时内向赛事组委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申请举行临时听证会,对涉嫌违规的事实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举行临时听证会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临时听证会的程序
临时听证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后及时举行.临时听证会由主任委员选定的听证专家组或者独任听证员主持进行.
临时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并在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度简化.举行临时听证会的,应当在结束后的24小时内作出听证会结论.
第三十九条 不影响正式听证会
申请举行临时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在第三章规定期限内申请举行正式听证会.如果赛事期间无法举行临时听证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在赛事结束之后申请举行正式听证会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听证费用
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的费用、聘请代理人的费用、自行提供翻译的费用、自行安排鉴定等有关费用自理.
第四十一条 相关概念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一)当事人:样本兴奋剂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运动员和被指控其他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二)利害关系人:不直接构成兴奋剂违规,但是依照 «反兴奋剂规则»面临处罚的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三)听证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四)本细则所称的 “日”均指自然日.
第四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