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人事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体人字〔2011〕310号

各奥运项目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人事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体育总局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人事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人事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对竞技体育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备战伦敦奥运会国家队人事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在总结北京奥运周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伦敦奥运会备战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队编制管理,优化编制结构。总局在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国家队总编制内,根据国家队承担的任务、项目特点等因素核定各国家队编制。各项目管理中心要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要根据备战工作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灵活使用现有编制资源,调整和优化各类人员的编制结构。

  二、加强国家队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紧紧围绕运动训练各要素需要,构建科学训练和管理团队,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国家队编制特点和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人员组成特点,采取借用、合作、聘用等灵活多样的用人方式,进一步整合各种人力资源。要选调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国家队领队和其他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妥善解决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待遇问题。进一步完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坚持向特殊人才,特别是向为国家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有条件的项目管理中心,可利用自有资金,比照中心编制内同等条件人员待遇水平解决国家队教练员待遇问题。总局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研究探索协议工资等方式解决特殊项目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其他特殊人才的待遇。要合理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进一步细化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实施细则,明确各类人员的奖金分配比例,规范分配程序。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训练津贴发放办法,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队训练津贴发放工作。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在总局下达的额度内,根据所管项目特点、承担任务等情况,按照有利于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的原则,统筹考虑训练效益考核、比赛积分与成绩、队内比赛的选拔与考核、日常训练管理情况等因素,制定发放细则,明确发放程序、手续与纪律,完善发放办法。在总局确定的训练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单位,可利用单位自有资金,适当提高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津贴水平,但最高不得超过总局规定标准的30%。

  五、加强国家队工资总额管理,坚持工资总额向国家队倾斜,国家队人员所需工资总额据实核定。为进一步调动国家队人员积极性,对于项目管理中心编制内的国家队工作人员,其工资总额纳入中心工资总额管理的同时,对其超出中心编制内同等条件人员待遇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追加;其他国家队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按规定据实核定。

  六、妥善处理国家队教练员的职务审定和岗位设置工作。对于直接培养运动员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员或主总教练,可放宽学历、外语、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要求,破格审定相应级别的教练员职务等级。对于长期在国家队担任教练职务、人事关系在地方且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教练员,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积极协调地方体育部门根据政策规定为其审定或推荐审定相应级别的教练员职务等级。对于被国家队征调一年以上、人事关系在地方的教练员,在征调期间,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单列。

  七、高度重视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的职业发展。加大国家队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围绕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综合素质和训练管理业务能力,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国家队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知识更新。对完成国家队执教任务返回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教练员,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切实做好有关手续的转移衔接工作,帮助教练员在不同岗位之间实现平稳过渡。

  八、切实关心国家队各类人员的身心健康,积极协调解决国家队人员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国家队各类人员各项休假制度,为长期驻队的国家队人员亲属来队探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