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

(2011年2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

体办字〔2011〕30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总局领导指示要求,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将修定后的《国家体育总局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5月3日颁布的《国家体委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体育总局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工作秩序,确保内部安全稳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干部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是指总局各厅、司、局,单位是指总局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保卫工作,是指部门和单位内部国家安全、治安秩序、安全防范工作、警卫工作。

  第四条 总局党组领导总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总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负责对总局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管理。各单位综治委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总局综治委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办公厅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对总局各部门、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部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职责是:

  (一)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单位)工作目标。

  (二)研究部署本部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及时督促整改本部门(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职工人数较多、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较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重要物资仓库以及对外经营的体育场所等安全保卫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不具备条件设立安全保卫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确定办公室(综合处或行政处)负责人为部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安全保卫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情况,向办公厅备案。办公厅将以上情况向主管公安机关备案。京外直属单位应同时将以上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上述机构、人员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备案。

  第十条 安全保卫工作主要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属地政府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控体系。

  (五)确定要害部门和部位,严格按照安全等级规定完善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门和部位安全。

  (六)加强对财务室、档案(库)室、机要室、重要物资仓库、机房、配电室以及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等的安全管理。

  (七)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对流动人口、单位出租房屋和内部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

  (九)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内部稳定。

  (十)做好重大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和反恐怖应急处置机制。

  (十一)加强国家安全和情报信息工作,及时向上级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内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十二)建立单位门卫制度,提高值班守卫人员的素质,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十三)做好本部门(单位)重点人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经常性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落实。

  (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体系。

  (四)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重点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等级划定;负责对重点要害部门、部位岗位人员进行政审。

  (五)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对单位流动人口的审查、登记;对单位出租房屋的相关手续进行安全审验;对单位内部建筑建设工程(工地)进行前期安全审核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

  (七)制定单位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预案;组织单位应对紧急突发事件和反恐怖预案的演练;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八)加强对单位值班守卫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值班守卫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九)协助领导及时排查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认真做好疏导工作,化解不安定因素。

  (十)做好有劣迹和有前科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督。

  (十一)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对发生在本部门(单位)的非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十二)认真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不安定事端,要及时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十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值勤守卫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门卫制度,按规定查验证件。

  (二)时刻保持警惕,发现责任范围内的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安全保卫人员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三)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四)认真值守,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第十三条 对认真落实本规定,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总局授予“平安建设优秀单位”和“安全保卫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所在部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改的部门和单位,当年平安建设考核为不达标单位,并在总局内部予以通报批评。导致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3日颁布的《国家体委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办公厅安全保卫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11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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