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办字〔2011〕31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消防法》和总局领导指示要求,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修定后的《国家体育总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体委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体育总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干部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是指总局各厅、司、局,所称单位是指总局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总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办公厅负责对总局系统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和主办各类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防火重点部位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四有”(有消防负责人、有消防组织、有消防制度、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针对性消防演练;
(三)进行经常性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在上班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隐瞒火灾情况,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八)火灾扑灭后,应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条 体育场馆、宾馆、招待所、运动员公寓、会议室、餐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图书馆(室)、档案馆(室)、实验楼(室)、计算机房、重要物资仓库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三)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严格落实动用明火管理制度,施工场所明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实施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监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各类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产权单位订立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职工、家属居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由受委托管理单位负责。
居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划定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隐瞒火灾情况,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七)火灾扑灭后,应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单位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签字。要妥善保管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档案,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清除前,应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行重点检查;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以及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部位),要立即通知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改正;
(三)对火灾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火灾事故情况,不得不报、迟报、谎报或隐瞒火灾事故情况;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理;
(五)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部门和单位,当年平安建设考核为不达标单位,并在总局内部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火灾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办公厅消防安全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11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