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字〔2014〕122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6号文件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精神,结合总局实际,修订了《体育总局系统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4年3月25日
体育总局系统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党组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精神,根据中办发〔2013〕16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并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和制定司局级人员出访计划。
二、司局级人员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得出访执行可由下级人员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同一单位的司局级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执行同一任务。以下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严格审批:
(一)同一单位多名领导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的,确需出访参加同期同地举行的与本人任职有关的重要国际会议或重要赛事时,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并确保有司局级领导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兼任国家队教练的司局级人员随队出访参加世界锦标赛、重要的奥运会资格赛时,可根据需要安排中心主要领导率队出访,不再安排其他司局级人员同团出访。
四、已有本单位司局级人员带队出访的团组,组团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单位司局级人员随队出访;按照国家对双跨团组的严格要求,原则上也不安排地方体育局司局级人员随队出访。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司局级人员,除可视情况执行与国际体育组织任职有关的出访任务外,不再执行原单位的其他出访任务。
六、司局级人员的出访,应严格按照计划报批,实行限量管理。各单位司局级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这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限量规定,不得曲解为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待遇。
七、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的司局级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出席相关国际会议,不得有会必去。
八、司局级人员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出访,计入其年度出访次数。
九、参加由总局统一组织的出访活动,不计入个人年度出访次数。由总局统一组团的出访活动包括:随总局领导出访、由总局统一组团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涉及我重大关切与重要立场需赴境外开展工作的。
十、应严格控制在外时间。出席国际会议应严格按照会议日程安排。除兼任教练的司局级人员外,率队参加国际比赛,原则上不安排参加队伍的赛前训练;对连续参加两站或以上比赛的,原则上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十一、不再安排离(退)休的司局级人员出访执行公务。以下三种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严格审批:
(一)为备战奥运会,返聘离(退)休的教练员继续担任国家队教练,可根据实际需要随队出访参加重要比赛,但从严控制。
(二)经总局党组批准,在国际体育组织担任重要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可安排出访参加在其任期内根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必须出席的与履职有关的重要会议。
(三)确有需要派离(退)休司局级人员赴境外执行由总局统一组团的特殊工作任务的,且无其他人选可以替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严格把关。
十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在本人年度出访计划中调剂。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导出访管理工作的通知》(体外字〔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导出访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体外字〔2010〕449号)和《体育总局系统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体外字〔2013〕7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