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

体经字〔2008〕702号

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投资行为,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及时向经济司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改进意见。

  (办公厅章)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直属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明确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采用“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模式。

  体育经济司(以下简称经济司)是单位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负责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并承担对外投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投资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 单位应当投资于本单位拥有足够的资源,能够为企业运作提供有力支持的主体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体产业的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形式

  (一)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以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办企业;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认可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产权归属关系,经财务中心审核后报总局批准。

  第八条 单位申请对外投资事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三)拟设立企业的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的章程;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和合同;

  (六)单位办公会议决议;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八)资金或资产来源说明和权属证明;

  (九)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十)合资、合作方背景材料和资信证明;

  (十一)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为合资和合作条件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十三)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项目概述;

  (二)投资各方背景介绍和资信状况调查;

  (三)经营范围和盈利模式;

  (四)市场预测,包括产品的特点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产品销售预测;

  (五)主要运营资源分析;

  (六)投资概算,包括投资总额的构成,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或合作条件、资金来源及资金投入计划,应明确资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

  (七)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各项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投资收益,投资回收期等;

  (八)企业组织和人员方案,包括企业职工总人数、构成,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计划;

  (九)投资风险分析和规避措施;

  (十)设立公司的实施计划;

  (十一)以无形资产投资的,需分析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分析无形资产投资面临的风险和规避的措施;

  (十二)综合评价报告,包括对投资设立企业提出综合性意见等;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特殊要求

  (一)单位申请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报财政部备案,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报财政部审批;

  (二)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应当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单位增加投资应当按照申请对外投资事项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申报对外投资,在提交材料合格的情况下,财务中心审核不超过15个工作日,总局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单位在申报对外投资行为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证。

  不按本办法履行报批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的,总局不予补办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将法人管理层级基本控制在三级以内。对规模较小的出资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应基本控制在两级以内。

  法人管理层级的第一层级指单位所出资企业,第二层级指第一层级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部门和职能,强化对外投资监督管理。

  单位应当落实主管领导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投资单位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完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明晰投入资产的产权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对外投资的目标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保证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包括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必须保证无形资产仅在项目中使用,禁止将无形资产用于抵押、担保等,并保证设立公司面临破产、解散时,无形资产将不会受到损失。

  第十八条 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评估程序,选择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总局将单位对外投资行为纳入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总局对单位对外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立公示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该严格控制设立企业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事项。有上述情况的,单位应当报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以协会名义进行对外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对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外投资企业的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破产解散、改制事项及单位利用非经营性资产中的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