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04)26号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足球俱乐部:
在2004年9月22日进行的中国足协甲级联赛第二十一轮第164场广州日之泉对青岛海利丰队的比赛中,青岛海利丰队教练员王灏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并用侮辱性语言辱骂裁判员,当即被裁判员罚令出比赛场地。在第168场长春巷报亚泰队对陕西国力队的比赛中,陕西国力队27号队员王硕、2号队员孙峰、1号队员李洋、7号队员王长庆等队员对裁判员判罚表示不满,多次出现了指责、谩骂、推桑裁判员的情况。
根据运动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一、停止青岛海利丰队教练员王灏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4场(中甲联赛第22、23、24、25轮);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二、给予陕西国力队27号队员王硕停赛4场(中甲联赛第22、23、24、25轮);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三、给予陕西国力队2号队员孙峰、1号队员李洋各停赛5场(中甲联赛第22、23、24、25、26轮),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四、给予陕西国力队7号队员王长庆停赛6场(中甲联赛第22、23、24、25、26、27轮),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五、由于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对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管理不利,在今年的中甲联赛中多次出现违纪行为,对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提出通报批评。
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队要汲取教训,认真整顿,严格管理,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国庆节将至,各俱乐部要加强俱乐部的管理、教育本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观和责任感,遵守赛场各项规定,保证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在30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将追加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