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0〕002号
关于对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的处罚决定
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
在2007年9月22日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21轮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队与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中,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实施了贿赂行为。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2009)第五条、第四十九条、《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2007)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给予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降级处罚。降至2010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
望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切实加强俱乐部管理,规范俱乐部建设,加强教练员、运动员法制教育,提高俱乐部从业人员法制意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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