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0]012号
关于对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0年4月25日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五轮第29场延边足球俱乐部队与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在延吉市人民体育场进行。
在比赛进行到第79分钟时,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队4号运动员斯坦季奇在本方禁区内犯规,裁判员判罚点球。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队23号运动员赵洋,26号运动员李瑶因对判罚不满,双手推搡裁判员胸部。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队23号运动员赵洋2010年中甲联赛6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二、停止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队26号运动员李瑶2010年中甲联赛6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杜绝球场暴力等非体育道德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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