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3]065号
关于对贵州人和足球俱乐部国酒茅台队运动员饶伟辉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3年7月15日中国足球协会中超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第17轮贵州人和足球俱乐部国酒茅台队与上海东亚足球俱乐部上港队的比赛在贵阳市奥体中心体育场进行。
根据裁判员、比赛监督的报告及比赛录像,当比赛进行到51分钟时,贵州人和足球俱乐部国酒茅台队31号运动员饶伟辉在裁判员鸣哨死球后推击上海东亚足球俱乐部上港队运动员,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贵州人和足球俱乐部国酒茅台队运动员饶伟辉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中超俱乐部预备队联赛的比赛四场;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王小平
2013年7月23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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