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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鲁能韩镕泽兴奋剂检查A瓶阳性处罚的通知
2014-05-07 15:33 中国足球协会

  足球字〔2014〕179号

关于对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运动员韩镕泽

兴奋剂检查A瓶阳性处罚的通知

山东省足球协会:

  2013年9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运动员韩镕泽A瓶检测结果呈蛋白同化制剂(克仑特罗)阳性。接到阳性通知后,当事人申请进行B瓶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根据当事人要求,以及《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体反兴奋剂字[2011]80号)的规定,2014年1月3日,反兴奋剂中心组织召开了韩镕泽的听证会,听证员合议后得出一致意见:

  一、运动员方对阳性检测结果无异议,韩镕泽阳性成立。

  二、运动员方提供的证据表明阳性是含有克仑特罗的肉食品造成的可能性大,故意使用克仑特罗的可能性小。

  三、韩镕泽缺乏反兴奋剂知识和防范兴奋剂的意识。

  四、俱乐部对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育相对薄弱,需要加强。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相关规定、《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免除禁赛期的相关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反兴奋剂规定及听证会结论,现拟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运动员韩镕泽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处罚。要求加强对自身饮食的注意和管理,提高防范意识。

  二、对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教练员王军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处罚。要求加强自身反兴奋剂学习,提高防范意识。

  三、对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负担追加2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20000元)的处罚。要求俱乐部加强对工作人员和运动队的反兴奋剂教育和管理,制定可行措施,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四、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接到处理通知1个月内将罚款交至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财务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电话:010-67115933,联系人:孙静)。逾期不交,从重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

  2014年4月23日

编校:guoyuan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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