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地方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路径研究
  • 关键字:地方单项协会,协会实体化,改革路径
  • 项目编号:2019-B-21-1
  • 项目负责人:李光
  • 项目种类:重点项目
  • 发布日期:2020-07-14

地方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路径研究

——以黑龙江等省地方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为例

  1.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有关情况

  1.1黑龙江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的推进情况

  黑龙江省共有省级体育协会67个,地市级体育协会266个,县(区、市)体育协会423个。

  1.1.1脱钩情况

  黑龙江省体育局目前有所属协会67个,符合脱钩要求的协会为57个。除4个“僵尸”失联协会和5个材料不完备、未彻底完成脱钩改革的协会,其余48个协会全部办理了脱钩手续。第一批对10个协会进行了脱钩,第二批22个协会进行了脱钩。目前,正在开展第三批脱钩工作,共涉及16个协会。

  1.1.2脱钩做法

  明确脱钩流程。

  (1)梳理和清退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兼职人员。

  (2)推荐主席或秘书长任脱钩协会法人代表。

  (3)以确定的拟任法人代表为核心,组织发展会员,为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委员会做好人员保证。

  (4)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

  (5)根据选举结果,履行更换法人代表手续。

  (6)确定协会脱钩到社会的办公地点,找好接收地址。

  (7)根据确定的地点,履行变更办公地点手续。

  1.1.3省级单项协会的管理属性

  通过问卷调查,对省轮滑协会、省跆拳道协会等20个单项体育协会进行调研。对各协会管理进行分类,分为依托行政机关管理、直属机构管理、运动项目中心管理、协会自我管理等几大类。调研中的20个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中协会自我管理占到90%。运动项目中心管理的占到10%。这充分体现了推进协会脱钩改革的成果。

  1.1.4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力资源情况

  1.1.4.1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的内设机构情况

  通过问卷调查,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竞赛活动机构、财务部门、裁判员部门这三个部门的设置比较健全,说明这些协会多以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为重点。部分协会设置了群众体育部门和市场开发部推广运动项目。但同时发现设置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会较少,说明协会机构仍不尽合理。

  1.1.4.2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人力资源情况

  1.1.4.2.1省级体育协会情况

  67个省级体育单项协会,共有协会会员1357人。

  1.1.4.2.2地市级体育协会情况

  黑龙江省下辖13个地市及两个行业体协,共有266个地市级体育协会,协会会员人数212176人。

  1.1.4.2.3县(区、市)级体育协会情况

  黑龙江省下辖128个县(区、市),共有423个县(区、市)级体育协会,协会团体会员149795人。

  1.1.4.3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负责人任职情况

  问卷调研中,有95%的协会负责人都是根据协会章程经过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协会民主和自治性得到了充分保障。只有5%的协会是由业务主管部门任命的。说明单项协会在实施中,基本走上了独立自主发展的道路。

  1.1.4.4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决策方式情况

  经过问卷调查,省级体育协会基本都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90%的协会决策由协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正式的决策机构决定。

  1.1.4.5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财务情况

  通过座谈发现,省级体育协会的财政来源主要以会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企业赞助、自身创收较少。

  从支出方面来看,通过座谈发现,协会的主要支出为赛事组织和比赛、办公费用及员工工资、补贴等费用。

  1.1.4.6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办公场所情况

  调研中,办公场所由企业提供的由20%,租赁专用办公场所的有15%,由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或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合并办公的由65%。

  1.1.4.7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业务开展情况

  调研中发现,协会开展的业务内容多样,主要为单项四是活动、人员培训和社会公益类服务。

  1.1.4.8黑龙江省单项体育协会活动开展情况

  从调研中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层级来看,主要是省级赛事活动。

  2.地方单项协会实体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政府与协会关系尚未厘清,“行政化”色彩仍然存在

  黑龙江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都在进行“脱钩”,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体育管理体制并未从根本发生变化。

  2.1.1“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成立方式导致行政色彩较浓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脱胎于体育行政部门,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赋予了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浓厚的“官方色彩”,与国外“自下而上”形成方式产生的高度自治大相径庭。 、

  2.1.2协会的社会服务功能较弱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单项体育协会对自身定位和作用发挥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单项体育协会习惯于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源,不愿意以独立的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主动获取资源和更好的政策环境。

  2.2协会独立发展能力不强

  2.2.1协会办赛能力不强

  在座谈中,有体育部门领导提到“在开展赛事活动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与企业的方案相比,协会的方案在针对性、操作性、赛事活力、接地气等方面都存在劣势”。

  2.2.2协会资金筹集能力

  地方单项体育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版权收入、衍生品收入、自身创收等市场化筹资能力明显不足,普遍存在着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的问题。

  2.2.3策划宣传和推广营销能力不足

  虽然各地方单项体育协会都有一定的宣传意识,但是缺乏适应当今“融媒体”格局下的策划宣传和推广营销能力。

  2.3协会运行机制仍不够健全

  2.3.1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内部监督重视不足。协会内部监督的出发点多是出于应付体育部门的相关考核而开展,缺乏自我监督的自觉性,没有把监督和评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外部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关于监督程序、渠道和相关细则仍然缺失。

  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一方面,公众普遍缺乏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督意识,关注程度不高,参与监督意识不足。另一方面,针对体育协会的专业化评估机构匮乏,专业程度不足,难以承接专业评估业务。

  2.3.2财务制度不明晰

  财务透明程度不高。协会财务透明程度不高,在公开权力、公开内容、公开程度、公开对象和时间等方面都没有制度约束。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且缺乏刚性约束。在财务处理流程和岗位责任,会计人员岗位工作标准、稽核制度等方面普遍缺失,导致财务执行随意性较大。

  财务审计力度不足。在其审计的透明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仍然不足。

  2.4有关法律法规滞后

  2.4.1法律法规不健全

  缺乏对跨部门协同对社会团体监管的举措;对协会内部理事、会员等相关资格认定要求仍不明确。

  2.4.2跨部门协调难度大

  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不只是体育部门内部的改革,而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民政、财政、外事等多个部门,很多具体问题体育部门难以帮助协会解决。

  3.地方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对策

  3.1从“全能政府”观念向“小政府、大社会”观念转变,划定政府和协会的职责范围

  3.1.1进一步推进“放管服”

  对体育行政部门和协会之间的权责利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让体育部门更多的承担协会发展的外部环境的责任,做好政策保障、政策扶持、购买服务、职能移交等工作,从而更好的发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职能,引导体育运动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3.1.2借鉴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改革经验

  要建立地方单项体育协会改革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会改革协调、指导和监督力度,使各项改革措施得到有力贯彻执行。

  3.1.3明确体育部门在协会改革中的“红线”

  体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与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协会的意见。

  3.2分级分类推进

  3.2.1建立省市县三级逐级分类改革推进机制。采取三步走战略,首先由省本级,其次推动地级市,最后推动县区级逐步逐级推动改革。

  3.2.2根据不同项目体育战略地位的不同,建立分类改革措施。

  从中国体育发展战略上的地位对运动项目进行分类。第一类,职业体育项目,如足球、篮球、排球等。第二类,奥运优势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跳水等项目。第三类,基础大项,如田径、游泳等项目。第四类,非奥项目,如武术、健身操舞、信鸽等。

  3.2.2.1对于职业体育项目,在全面脱钩的基础上,让协会在人员、财务、职能、机构、党务、外事、薪酬管理等方面拥有自主权,成立跨部门的职业化体育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合力。

  3.2.2.2对于奥运优势项目,采取功能优化改革的模式,让本地区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行业管理人员担任协会领导,“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确保项目协会管理层的专业性,并逐步把原来运动管理中心承担的训练、科研、竞赛等任务逐步转移到协会。

  3.2.2.3对于基础大项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重点保障相关协会相关工作的开展。

  3.2.2.4对于非奥项目,采取分批脱钩的方式,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协会发展。

  3.3完善协会监督机制

  3.3.1严格规范行业协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在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协会放权额度同时也要进一步强化对于协会的监管。

  3.3.2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体育行政部门不应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3.3.3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行业协会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3.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保障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独立自治权和决策权。

  3.3.5完善社会第三方监督

  要充分利用专业评估机构、媒体和公众等第三方监督手段。要建立协会信息定期披露机制。

  3.3.6强化协会内部治理建设

  要逐步完善协会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协会内部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执行权之间的相互制约。

  3.4强化对协会实体化的政策保障

  3.4.1推动体育协会版权开发

  建议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地方体育协会优秀赛事活动集成后,与广播电视台开展制作权、版权和招商权商业合作,由广播电视台统一制作、转播和营销,深入开发赛事活动资源,为体育协会实体化开辟资金来源新渠道。

  3.4.2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建立地方体育协会实体化全方位保障机制。通过免费提供协会场所、赛事活动政府购买服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体育协会评比奖励等方式对地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进行全方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