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地方足球治理体系研究
  • 关键字:地方,足球治理,治理体系
  • 项目编号:2019-B-09
  • 项目负责人:赵毅
  • 项目种类:重点项目
  • 发布日期:2020-07-14

地方足球治理体系研究

  “地方足球治理体系”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建立在整个中国足球肇始于2015年以来的足球领域深化改革的基础上的。 “地方足球治理体系”是足球改革进入到深化时期以后的一大创新性表述,蕴含了丰富的治理理论、法治理论、行业自治理论和地方性知识的原理,又承载了现阶段足球改革发展的要求。“地方足球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包括:第一,“地方足球治理体系”的建设对象是中国各地方的足球,而非作为一个统一概念的中国足球。“地方”是一个具有不同行政区划意义的纵向概念,它相对于“中国”,但内部亦有诸多层级。第二,“地方足球治理体系”的建设内容是足球治理。包括了群众足球治理、青少年足球治理和职业足球治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既有政府治理的内容,也有足球改革力求实现的“官办分离”、实现行业自治的内容。参与地方足球治理的主体也是多元的,既包括了各种层级的地方政府(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为代表)、中国足协、地方各级足球协会,也包括地方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它们是践行校园足球的主要力量),还包括各类足球俱乐部、青训机构,以及球员、家长、教练员、裁判员等。第三,“地方足球治理体系”的建设目标是实现体系化的足球治理。应该抓住地方足协这一最重要的主体,通过实现地方足协的实体化和组织化再造工作,通过地方足协治理的制度化实现地方足球治理的体系化。

  当前地方足球治理体系建设存在以下四大关键问题:

  一、地方政府与地方足协的关系问题

  这涉及地方足协的机构改革问题,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足协挂靠在地方体育部门,地位模糊,政社不分、事社不分,既不符合国家有关改革的精神,也限制了地方足协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推动地方足球治理体系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把脉现有症结,推动地方足协改革的步伐,加快地方足协脱钩工作。各地应当通过深入贯彻《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通过实质性地提高地方足协的生存能力,加快地方足协与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脱钩。地方足协需要通过脱钩,真正实现人权、事权、财权的独立,以社会团体法人的角色发挥作用。脱钩以后,地方政府的管理将以政策扶持、宏观管理、法律监督为主,而不再涉入地方足协专门社团法人职能的发挥。

  有效处理地方政府和地方足协的关系、进而实现地方足协有效脱钩的对策包括:

  第一,厘清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的边界。第二,通过地方足球发展联席会议支持地方足球治理。第三,区域因地制宜发展。第四,提升地方足协的生存能力,完善财务管理,广开收入来源。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扶持地方足球发展,加大足球发展资金投入,而中国足协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帮助地方足协构筑竞赛体系、青训体系,指导地方足球发展,加大对地方足协的扶持力度。

  二、不同层级地方足协的关系问题

  就中国足协与地方足协的关系而言,中国足协通过“突破计划”客观推动了地方足球治理体系的完善。但就省级足协与城市足协的关系而言,谁才是地方足球治理的中心?相关对策建议体现为:

  第一,各级足协做好定位分工,省级足协对省内的足球事务进行统筹管理,主持省级足球事务,而由城市足协负责所在城市的具体足球事务,负责具体的足球发展问题。同理,在市县足协之间同样可以参照省市足协模式,合理确定二者之间的定位与分工。

  第二,省市两级足协同为地方足球发展的关键力量,其向上对接中国足协,向下面向县区足球、社区足球,意义重大。与此同时,中国足协可以配套实施省市足协的共同激励机制,使得一方获得利益的同时另一方也获得相应利益,相互促进,共谋地方足球发展。

  第三,建立金字塔型的治理模式。应当通过大力扶持省级足协实现省级足协的做大做强,然后通过省级足协统筹省内城市足协的发展,带动地方足球发展。省级协会无疑也应走进社会和基层当中,多借鉴发展较好的市级协会的运作模式。就更多的城市足协而言,现在的工作重心更应该是加强多区县级足协的管理,把区县级足协统一纳入地市级足协的管理范畴里。

  三、地方足协内部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问题

  按照现有足改文件有关指示,地方足协应对内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进行相应的设置或者完善,实现三者的制约与平衡。但就目前来讲,地方足协未设或者虚设会员大会的现象较为普遍,权力机构多被架空。执委会(即理事会)的人员构成不合理,政府人员占比过高,足球专业人士较少。在监事部门的设置上,绝大多数地方足协是没有设置监事机构的,甚至于连独立的监事人员都没有,使得内部监督成为空谈。

  强化地方足协内部治理科学化规范化工作的建议如下:

  第一,各级地方足协应建立严格的会员大会制度。对于长期难以举行会议,纪律涣散,导致会员大会虚设的地方足协,必须对会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的规定。

  第二,对于执行机构,地方足协应增加足球专业人士和社会人士代表的比例,减少政府工作人员,使得机构符合民主性和专业性的要求。执行机构内部分工必须明确,务必形成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良好局面。

  第三,地方足协应当参照现代社团法人制度,建立监事机构,对执行机构执行地方足协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地方足协可以根据自身的规模大小,因地制宜地选择成立监事会或者只设立符合规定章程数量的监事。

  第四,地方足协理应加强章程的管理工作,严格依照章程办事。

  四、充分协调、发挥各项治理主体的功用问题

  在各类地方足球治理的主体中,充分协调、发挥以下三类主体的功用尤为重要:

  第一,理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大力开展校园足球建设。在未来的足球改革的逐步推进过程中,体育系统和各级足协必须加强与教育系统的协同沟通,开展对话与合作,明确各自在足球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定位,各司其职,做到资源共享,体系共建,人才共用。中国足球整体的发展和进步,应当适时将校园足球加以统筹,使得校园足球能够为中国的足球发展普及更多的青少年球员。

  第二,优化足球赛事治理体系。地方足协生存发展同样需要拥有属于自己的赛事,即竞赛体系。地方足协应当加大对于业余联赛的经费投入,将业余联赛打造为当地的品牌赛事,吸引更多的足球爱好者参与到足球赛事,吸引更多赞助商赞助业余足球联赛。地方足协应通过行业标准建设为社会办赛提供公平、有序的秩序保障,制定赛事承办标准、教练员、裁判员标准、比赛规则和纪律处罚规则。在赛事治理的配套措施上,地方足协应当向有关部门协调安保、场地、卫生、消防等服务。在赛事的事中监管、事后评估上,社会办赛机构应当事先向地方足协备案,使地方足协发挥监督作用;在赛事结束后,地方足协应对赛事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加强教练员、裁判员培养。地方足协应该在原先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基础上,加大培养规模,为地方足球发展做铺垫。在教练员的培养方面,应当将D级和E级的教练员培训交由城市足协。通过组织教练员培训,地方足协可以积累相应的教练员人才,为后来的青训工作和足球赛事的组织铺平道路。与此同时,地方足协教练员培训工作所获得的培训费可以纳入足协自身的办公经费之中,扩大经费来源。在裁判员的培养方面,将D级和E级裁判员的培训交由城市足协,由城市足协组织相关工作。而为吸引更多的人群在于到足球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地方足协或可将中国足协“突破计划”的资金下发到城市足协,相应的禁止或者减少城市足协收取培训费。最终无论是否禁止城市地方足协收取培训费,省级足协都应下方相应资金,为城市地方足球的裁判员队伍发展和壮大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

  第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地方足协可以根据足球行业的特殊性对志愿者的管理、培养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做出具体的规定,实现行业内部的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地方足协有必要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课程培训,使其了解相关的足球领域规则,提升足球管理服务能力。